納管強化淨零排 電動車充電設備規範檢定

記者/白水堯

為保障民眾使用「電動車充電設備」之產品安全及計費準確性,確保交易公平,協助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經濟部於去(111)年1月13日公告實施「電動車充電設備」產品自願性產品驗證(VPC),並於111年10月12日公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自今(112)年度開始實施電能計量檢定要求,凡是未經檢定合格之「電動車充電設備」不得供交易使用,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電動車充電設備自願性檢驗標識圖例。(經濟部提供)

經濟部表示「電動車充電設備」分成交流(俗稱慢充)及直流(俗稱快充)類型,交流類型之驗證標準為CNS 15511-1「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一般要求(含安規及交流通訊相容性)」、CNS 15511-21-2「電磁相容性」及CNS 15700「充電槍介面及纜線安全要求」;直流類型之驗證標準為CNS 15511-1「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一般要求」、CNS 15511-21-2「電磁相容性」、CNS 15511-23「直流充電設備安全性」、CNS 15511-24「直流充電設備通訊相容性」及CNS 15700「充電槍介面及纜線安全要求」,驗證方式為試驗報告加工廠檢查。

「電動車充電設備」計量檢定之標準為「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檢查技術規範」,重要檢定項目包含準確度試驗、重複性試驗及時間準確度等,凡共用同一封印之多槍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應全數申請重新檢定,檢定合格後,各槍應加貼檢定合格單,以資識別。

經濟部呼籲,為使廠商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醒消費者選購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時,應購買有貼附「自願性檢驗標識」之商品,充電設備之安裝應由專業技師依法規規定施作,並向台電公司申請竣工送電審查,以確保用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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