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研發替代役報名作業上線!1月15日起始受理
記者 / 孟圓琦
在114年度我國研發替代役將實施員額共2,600人,役男的線上報名送出時間自昨(15)日起已開跑,截止日至114年6月24日(二)下午5點,如遇額滿將提前截止。有意報名的役男須至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或以研發替代役APP進行帳號申請、登錄報名資料、上傳證明文件電子檔並線上送出,始完成報名作業。
研替役男在各個階段適用法令是否有異?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條之1指出,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而第二階段的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替代役實施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得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而不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研替役男於服役期間的身分應為?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均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具役男身分,故無論在何階段,與國家皆屬「公法關係」。另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因考量市場運作機制與平衡其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採認其與用人單位間具有僱傭關係,且不論用人單位屬公、私部門或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有關該階段役男之勞動條件,如薪資、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繳、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與用人單位間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用人單位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並負擔該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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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事業本身能否申請研替員額?
新創事業於規定時程中,提出員額申請並經審查通過獲員額核配者,亦可成為研發替代役的用人單位、依法進用役男。若新創事業負責人,於自創的事業中服研發替代役,該新創事業仍應於第2階段服役期間,每月向研發替代役主管機關(內政部)繳納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
而未來如發生於自創事業單位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按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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