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替代役男如何尋求救濟爭訟途徑?能否簽訂保密協定?
記者 / 孟圓琦
經內政部核定,114年研發替代役將實施員額共2,600人,近日更是更新了用人單位甄選作業時程表,包含:用人單位第 1 次甄選作業之預備錄用勾選登錄、用人單位線上函報第 1 次預備錄用役男名冊,及第 1 次甄選錄取公告等。隨著1月15日的報名時間逼近,以及剩餘說明會場次的辦理,諸多攸關各位役男權益資訊宜留心注意。
用人單位可視契約所需 與役男簽訂保密協定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中第5條之3規定,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在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另依據主管機關(內政部)規劃「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之核配員額公告,以及用人單位應配合事項附件「服務契約」參考格式,用人單位於上述的文件中,可視其業務需要,於服務契約中規定保密義務而與役男進行協定。
用人單位是否提供福利設施 可至系統查詢
用人單位對於役男,應預防職業上可能生成的各項災害,並建立適當的工作環境及提供必要的福利設施。然而,關於用人單位對役男所提供的福利措施,得於服勤管理規定、服務契約或用人單位具體公告事項中做說明,已報名當年度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可至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後查詢了解詳情。
(※系統功能路徑:以學生帳號/密碼登入資訊管理系統後,請點選【甄選作業】→【用人單位檢索】。)
役男於服役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
按立法院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案審查會之條文修正理由說明,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均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具役男身分,故無論在何階段,與國家皆屬公法關係。若役男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因考量市場運作機制與衡平其權利義務關係,採認其與用人單位間具有僱傭關係,且不論用人單位係屬公、私部門或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有關該階段役男之勞動條件,如薪資、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繳、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與用人單位間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用人單位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並負擔該所需費用。
如需救濟爭訟途徑之需求,得依事件性質,若為單位轉調、身分變更或廢止資格等相關事項,則處分主體仍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相關程序進行;若為勞資糾紛,則處分主體為勞工主管部門,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程序進行。
若想得知更多研替資訊及職缺請上1111研發替代役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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