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替代役薪給保險權益解析!役男也有年終可領嗎?

記者 / 孟圓琦

諸多役男決定選擇研發替代役一路,多半主要考量時間上較能自己掌握,且同時能活用自己原本所學的專業、銜接職場的同時累積人脈,及早為職涯鋪路。然而作為研發替代役,除了原本既有的薪資,到了年末在各大企業準備發放年終之際,究竟研替是否也有年終工作獎金可領?又是何時發放?

研發替代役男可視自己的在役時間,判定是否有年終獎金可領。(圖/123RF)

年終獎金發放對象及計算方式

第一種發放對象,為「發放日前一年度12月1日(含)以後在營之役男」。意指若役男於發放日前一年度12月1日停役生效(服役至11/30),則不發予該役男年終工作獎金。第二種發放對象,為「前一年度12月2日以後停役生效,且當月適逢第2階段服役期滿」之役男。

而役男們最為關心的年終發放月數計算,共分做3種:

  1. 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月數,以當年度實際服役起迄月數計算(含役男第1、2階段服役期間)。
  2. 若僅服役起月或迄月不足一個月(破月),則以1個月計算。
  3. 若服役起迄月均不足一個月(破月):
    A.若起迄月實際服役日加總日數大於30日,則以2個月計算。
    B.若起迄月實際服役日加總日數小於或等於30日,則以1個月計算。

發放時間,則又分做2種:

  1. 當年度12月1日(含)以後在營之役男:於次年農曆過年前10日發放(比照行政院公布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指定之時間發放)。
  2. 當年度第2階段服役期滿之役男:於第2階段服役期滿當月15日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服役期間遭逢死亡傷病或家庭災害,慰勞金是否徵免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104年12月23日,中區國稅南投綜所字第1040204942號函示,下述3大情形慰勞金可徵免所得稅:

  1. 死亡慰勞金:因公死亡慰勞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因病或意外死亡慰勞金,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4後段款及第14條第3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2. 傷病慰勞金:因公傷病慰勞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因病或意外傷病慰勞金,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替代役役男家庭遭遇特別災害:依實際受災情形發給之慰勞金,具急難救助及損失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根據內政部公布最新「114年度研發替代役役男報名暨用人單位甄選作業實施計畫」指出,在114年度的研發替代役實施員額2,600人,報名時間自114年1月15日至6月24日,有意報名研發替代役的民眾需自行留意報名時間及個人權益。

 

若想得知更多研替資訊及職缺請上1111研發替代役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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