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大砲開戰」|專家論點【蔡曜隆】

生成式AI版權何去何從?

講師:蔡曜隆

台灣大學EIMBA創業創新商研院 碩士
台灣藝術大學多媒體動畫 碩士
台灣人工智能產業協會TAIA 教育委員會 顧問
聖甲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EO
鞍蘇那拇有限公司 藝術總監

復興商工師生美展首獎是AI生成,畫師揪11處不合理,復興商工認錯!AI世代來臨,藝術、視覺、圖像產業首當其衝,面臨一系列的翻天覆地的AI改格浪潮,或許身為25年資歷的3D動畫師,可以來談談我的看法。

圖片來源: AI生成 Dall.E3

首先,我很慶幸生於逢時,能在這25年間,經歷了3D動畫、視覺互動、遊戲與新媒體藝術的洗禮,因為學多媒體,絕大部份的工具與軟體都是新鮮貨,也都淘汰的非常快速,才學會軟體使用,工具就廢了,然後又是新一輪的學習,身為產業中的一份子,本來技術迭代、軟硬體更新、真的是見多了不是件新鮮事,但這次的AI工具,恐怖如斯,只能以歎為觀止來形容。半年可以追上10年的迭代速度。對我來說,幸也不幸也,幸者,一來躬逢其時,新的工具模索更容易簡單,二來能加速產出與提升美感層次,亦不樂乎,不幸者則在於,行業門檻變低,小童打死老師傅的頻率會以等比級數來提升了,現在行業已經是一陣腥風血雨了。

來談談AI版權這件事我的看法,首先先以版權是什麼來簡單說明,依據中華民國(台灣)的版權法規定,版權是指創作者對於其創作的智慧成果所享有的權利。這些智慧成果可以包括文學、藝術、學術等作品。版權的保護範圍涵蓋了創作本身的著作權、與創作相關的鄰接權,如表演者權、唱片製造者權和廣播機構權等。
中華民國的版權法主要保障以下幾個方面:
1. 複製權:創作者有權控制其作品的複製行為。
2. 公開發表權:創作者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和何時公開發表。
3. 改作權:創作者有權控制其作品的改編、翻譯等衍生作業。
4. 公開傳輸權:包括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公開傳播作品的權利。
5. 出租權:特別針對軟體及音樂作品的出租活動。
版權自創作完成時自動發生,不需進行登記,並且在作者去世後持續至少五十年。版權法還規定了一些例外,比如用於教育或研究的合理使用,這在某些條件下允許對版權作品的使用而不需獲得版權持有者的許可。

這中間,作者這件事情就是最關鍵的,「作者」是指創作智慧作品的自然人。這包括了以下幾種情形:

1. 原創作者:直接創作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人。

2. 合著者:當作品是由多個人共同創作時,這些人被認為是合著者。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合著者對於整個作品都有權利,除非合著者間有另外的協議。

3. 改編作品的作者:對原有作品進行改編的創作者,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的編劇。這類作者對改編後的新作品擁有版權,但使用原作通常需要原作作者的許可。

4. 法人或團體:若作品是在一個組織的管理和資源下創作,並且沒有明確的個人作者,該組織可能被認為是作者。這類作品常見於公司或政府出版物。

5. 委託創作:當作品是根據他人的委託和資金支持創作的,則委託者和創作者之間的具體協議將決定誰是作品的版權持有者。如果沒有特別的協議,則創作該作品的自然人通常被認為是作者。

那麼當自然人使用AI創作的著作權時,著作權的歸屬在傳統上,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必須由自然人創作,以符合「原創性」和「創作性」的要求。但AI作為非自然人,其創作的作品能否被賦予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應歸屬於AI操作者、AI開發者還是AI本身,這些都是目前法律尚未明確解決的問題。

1. 原創性的問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想法。對於AI創作的作品,是否具有足夠的原創性,即是否反映了人的創造性表達,是一個主要的法律爭議點。如果作品主要是由AI的算法和數據處理產生,而缺少人的創造性貢獻,那麼這樣的作品是否應該被授予著作權,這是個爭議所在。

2. 版權的執行和管理:即使決定將AI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某個自然人(如AI操作者或開發者),實際上監管和管理這些權利也存在困難。例如,AI可能在不受人類監督的情況下創作大量作品,追蹤和管理這些作品的使用情況將是一大挑戰。

3. 法律的適應性:現行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大多建立在人類創作的前提之上。AI技術的發展挑戰了這一前提,這可能需要法律做出適應或修正,以應對AI創作活動日益增多的現實。

4. 倫理和道德考量:除了法律層面的問題,使用AI創作作品還涉及到一系列的倫理和道德問題,比如應該如何看待AI在藝術和文化創作中的角色,以及這對人類創作者的影響等。

有了上面的論述後,我們來分析幾個層面:
1.神經元 : 神經元可以理解成很多不同關鍵字的圖庫,例如狗、眼鏡、廁所、報紙,每個關鍵字上都有很多原始的圖庫資料,當今天Prompt描述詞寫著一個黃金獵犬戴著眼鏡在廁所看報紙的描述時,會在各神經元圖庫中找尋資料後,重新組合排列合成為你看到的圖像。這就是神經元的概念,

2: 對抗式生成AI:就像多了一個美術老師AI,它會挑惕出畫面中不合規範與邏輯的內容,繼而篩選出沒問題圖像予以生成

上述兩者是AI圖像生成的基礎邏輯。

接著我們來討論構成侵權的問題在哪裡,大家看出來了嗎?在於神經元中這些圖庫的合法性!由於各AI大廠的訓練資料庫不公開原則,我們可以判定,絕大部分早期AI訓練時,使用的圖庫並沒有被嚴格規範,因此只要網路上能找到的圖像可以被列入訓練神經元的素材,即使沒有版權也會被納入訓練中,成為資料的一環,永久被記錄上資料庫內。正因如此,當我們判斷一個AI生成圖像好不好用的同時,只需要把你很熟的關鍵字打上,例如皮卡丘、馬力歐然後看他生成出來的相似度,就大概可以知道圖庫裡是否有收入到相關版權了。因為沒看過的東西,是無法做出同樣的外型圖像的。就像你問Chatgpt冥王星上的魚長什麼樣子,你只會得到一堆奇幻的概念設計圖,因為沒第二個人可以證實這是真的。所以可以推斷,資料是否有被訓練過。

接著大家最想問的就是,我可不可以使用AI生成的圖像用於商業案上,我想先直接回答,是的,可以使用!但有前提之下,包括
1. 不可使用既有版權的圖像:例如迪士尼、馬力歐、皮卡丘、籃球之神喬丹,因為既有的版權一定會找上你索取保護費。

2. 二創後的版權圖像使用:

狀況1:我超喜歡《Final Fantasy》系列裡面的女角,我自己做成公仔後,在線上販售是否構成侵權。

是的,肯定造成侵權,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版權保護的作品:《Final Fantasy》系列的角色、故事情節、視覺風格等元素均受到版權法的保護。這意味著這些元素的任何使用,包括創作衍生品,都需要原版權持有者(如遊戲的開發商或發行商)的許可。

未經授權的衍生作品:創造基於版權作品角色的公仔屬於衍生作品的創造。如果沒有獲得版權持有者的明確許可,這種行為可能侵犯原作的版權。

商業用途:你提到計劃在線上販售這些公仔。商業用途的版權侵犯通常被視為更嚴重的侵權行為,因為它直接影響到版權持有者的經濟利益。

狀況2:我畫寶可夢很厲害,幼稚園的小朋友都找我教他們畫寶可夢,我主要收學費來教學生,比且贈送一些我親筆簽名的畫給學生跟老師,上述是否構成侵權?

在所描述的情況下,教導孩子們如何繪製《寶可夢》(Pokemon)的角色,並收取學費進行教學本身通常不會構成版權侵權。這類教學活動可以被視為教育用途,並且重點在於繪畫技巧的傳授而非作品的複製和銷售。然而,這種情況下有一些細節需要注意:

贈送簽名畫:雖然您的教學活動本身可能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您贈送的是《寶可夢》角色的畫作,這部分行為可能涉及版權問題。因為這涉及到複製和分發受版權保護的角色圖像,即使是在非商業環境下也可能需要版權持有者的許可。

商業用途:雖然主要活動是教學,但收取學費並提供畫作可能被視為商業活動。這意味著您的行為可能超出了個人使用或純粹教育目的的範疇。

那麼再讓我們聚焦一下關於圖像專利授權的規範,當我們要保護我們最好的方法就就是申請商標專利,關於AI生成的圖像是否可以申請成為商標,這取決於一些關鍵因素和具體的法律規定。商標的申請和註冊通常要求標誌必須具備可識別性,且能夠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以下是一些關於AI生成圖像申請商標的考慮點:

1.獨創性和識別性:商標必須具有足夠的獨創性和識別性。如果AI生成的圖像獨特且能夠有效地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則可能符合商標註冊的標準。

2.非功能性:商標應該是非功能性的,意即它不應該是商品本身功能的一部分,或者是唯一能夠達到某個功能的方式。AI生成的圖像需要滿足這一條件。

3.法律規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於是否允許AI生成的圖像作為商標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例如,有些地區可能要求商標的創建必須涉及人的創造性活動。

4.使用證明:在一些法域中,申請商標註冊需要證明這個標誌已經在商業上使用,用以識別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AI生成的圖像同樣需要符合這一要求。

5.公共利益和道德考慮:商標註冊還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和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AI生成的圖像不應該包含任何可能被視為不當的元素。

在美國已立法規範AI圖像申請商標專利,理由是美國著作權局於2023年2月在「黎明的查莉婭(Zarya of the Dawn)」申請案認定Midjourney「生成式AI (generative AI)」作品欠缺人類之創造力以後,為因應近期利用生成式AI 科技作品快速發展的情勢已產生許多爭議,隨即於3月16日發布「包含AI生成資料的著作註冊指南(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對公眾澄清該局立場,並針對擬利用AI技術的創作者,提供該局承認具有著作權的註冊指導原則。其中針對兩點
(一) 完全由AI自動生成的作品,不符合由「人類」創作的註冊門檻要求
(二) 人類與AI 生成資料混合的作品,依個案認定可否註冊
美國著作權局也認同:AI生成內容倘若其中包含一定程度的人類創作表現,也可獲准註冊。例如「黎明的查莉婭」申請案,申請人將AI 生成的繪畫加以編排,使其整體具有創作性之部分。事實上,以往也有許多人類利用科技設備創作的案例,例如利用Photoshop程式轉化或編輯視覺圖像作品,或透過音效處理裝置改變吉他的聲音頻率,產生混音、合奏等效果,據以註冊錄音著作獲准者。因此,在利用科技設備創作的案例,被認同具有著作權的關鍵在於人類事實上對該作品創意性表達方式的可控制程度及可預測性。

最後我們梳理一下一些結論:

1.AI圖像生成有條件下可以放心使用(提示詞中盡量不模仿版權、不抄襲版權與肖像權)

2.想要安心使用AI圖像,就去送商標專利,幾百塊就能搞定這件事,還不快做

3.用之前想一下誰會執行圖像所有權,用貝多芬的版權跟麥克喬丹的版權,梵古的畫風跟宮崎駿的畫風選擇下,用誰會出事?

最後,祝各位AI用好用滿,安心上路

蔡比8 2024.050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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