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網路誹謗案逆轉 將裁罰80萬新台幣
澳洲最高法院於17日推翻了一項判決。在這件案子當中 Google 被認定透過具爭議性的報章連結進行誹謗,更將焦點聚焦在澳洲是如何處理網路誹謗案件。
在判決中,以5比2的多數否決為此案判決,也就是說 Google 透過身為該篇具爭議性文章的存取點,在該文的發表與推廣上,並沒有發揮到積極作用。
這項判決為澳洲帶來了新的混亂,也就是網路誹謗的責任歸屬。長年以來就 Google 以及 Facebook 等大型平台的誹謗相關審查,澳洲當局始終未提出是否責任歸屬的建議。

該案源自於2004年的一篇文章,根據其判決書,文中暗示了一名辯護律師 George Defteros 違背職業道德,成為犯罪集團的助手。判決書另外宣稱,該名律師在2016年的 Google 搜尋中,可以發現相關故事的連結,並且於150人查閱該連結後要求 Google 將其刪除。
該名律師於州法院提起訴訟,並在週三做出判決。認定 Google 為該文之出版者,並要求向 Defteros 支付4萬澳幣(約83萬新台幣)的賠償。
對此,Defteros 對外聲明,這個過程既漫長又延宕、昂貴且令他壓力極大,但認為自己被證明是無罪的。因為即便 Google 不承擔相關責任,法官也認為該文是具誹謗性質的。(記者/戴偉丞)
參考資料:
https://www.reuters.com/legal/australias-top-court-finds-google-not-liable-defamation-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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