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境外AI服務和跨境電商平台費的就源扣繳程序與相關規範
作者/張淵智(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
國內企業或組織,包含:公司、行號、非營利機構、事務所、診所…等機關團體(下稱:扣繳義務人),若有支付跨境電商平台費或境外AI服務費,如:跨境電商廣告費、境外訂房網平台費、境外雲端儲存服務費、境外AI系統費、境外APP使用費…等費用時,都有義務針對外國企業或組織的該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扣繳稅率20%先行就源扣稅,並在十日之內代為繳納國稅局,並完成所得申報程序。然而,支付跨境電商與境外AI服務費時,是否需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前述就源扣繳程序,實則有以下兩個主要判斷關鍵:
1、支付的款項是否屬境內所得來源
若所支付跨境電商或境外AI平台的款項,非屬境內所得來源的話,則全數給付,扣繳義務人無須辦理就源扣繳。例如:企業員工透過境外電商平台,預訂外國飯店或車輛,但出境入住或駕駛,此時,企業支付境外電商平台的服務費,即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扣繳;亦或支付符合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所規範的,非商業用途之自用目的跨境資料庫之服務費,亦非屬境內所得來源;是故,扣繳義務人在預扣稅金之前,需先判斷該項支付,是否屬於跨境電商或境外AI平台的境內所得來源,再往下進行扣繳申報程序。
2、該跨境電商在台是否有分支機構與營業代理人
若該跨境電商或境外AI平台,在台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的話,則由該分支機構或代理人依法開立發票,給付企業則無就源扣繳的義務與必要。
再者,就源扣繳的稅金計算,亦有以下兩種可能性,這就要看扣繳義務人與跨境電商與境外AI平台的合作方式與給付共識而定;包含:
1、由扣繳義務人源頭扣取
假設:跨境電商與境外AI平台的境內所得來源,為新台幣100,000元,扣繳義務人應先預扣20,000元稅金(扣繳稅率:20%),再將80,000元匯付跨境電商,並在給付之日起十日內,完成繳納稅金與申報的程序。
2、由扣繳義務人代為吸收
假設:跨境電商與境外AI平台,直接由信用卡設定扣款新台幣100,000元,扣繳義務人無法自源頭扣稅的話,此時,給付企業將被迫須在給付之日起十日之內,代為吸收應扣繳的稅金。 而代為吸收稅金的計算方式,則為:扣繳憑單數(X)=現金+扣繳憑單數(X)的20%稅金;移項求算之後的扣繳憑單數(X)為125,000元;故扣繳義務人應該代為吸收的稅金為25,000元,並且需在十日之內,完成代繳納與申報的程序。 若扣繳義務人未在支付跨境電商與境外AI平台費的十日之內,完成就源扣繳程序的話,則將產生應扣繳未扣繳、應申報卻未申報的相關罰則;這對於長期使用跨境電商廣告服務、境外訂房網平台服務、境外雲端儲存服務、境外AI系統服務…等服務的境內企業與機關團體而言,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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