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離職,不是一走了之
作者/Hitomy(傳產人資)
遞出辭呈那一刻,很多人感到前所未有的輕鬆以及如釋重負的感覺,所以從這一刻起,到踏出公司之間的日子,每天都過得非常愉快,以至於疏忽了有一些離職當下該注意到的重點;這些重點小則金錢、名譽上的損失,大則需要對簿公堂,所以千萬不要提早放鬆了!該保護自己的部分,以及自己應得的權力,應盡的義務,要一樣一樣點檢清楚,才可以無牽無掛的步出公司大門。
提出離職時,確定好離職日是平日還是假日
通常月薪制的員工,周休假日都是有給薪的,所以離職日或是安排在周末假日,若資方也同意,照理說離職日當天也是應該有薪水的。但有些雇主,會以”最後上班日”當成薪水的結算日,變成你雖然離職日是周日,但薪水只會算到周五;所以務必與公司確認好薪資是給到”離職日日期”,而非”最後上班日”;若與預期有落差,也要勞資雙方都協商並同意,最終計薪日應與離職單上的離職日期相同;例如離職日是周日,那麼薪水就應該給到周日,不可只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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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不足一個月離職,不可改為日薪制計薪
月薪制包含周末跟假日都是有給薪的,且日薪或月薪,應該在錄取通知單上就要清楚寫明,不可在離職當月改成日薪制;若當初談妥的是月薪,那麼雖是不足月離職,但這個月的周末假日,公司都應該給付薪水。
未休的特休應該轉為代金
特休是雇主給在公司服務持續滿一段期間的員工的獎勵,所以今年得到的特休天數,是用你”已滿”的年資來計算的,且是以年為單位的;例如你到去年到職日為止已經滿三年,那你這年度的特休假就有十天,雇主不能用你今年未工作滿一年,而要依比例扣除你的特休天數或特休代金;相對的,你也不能跟公司主張,你今年已工作三分之一年,要求要有三分之一天數的特休代金;因為今年尚未滿一年,故特休尚未生效;而求職者有權利選擇休完特休再離職,或是將未休完的特休換成代金;而代金的計算方是,是以最近一個月的固定性薪資(不含加班費、獎金等浮動薪資)除以30,就能得出一天特休應得的代金是多少。 以上三點,建議是在口頭或書面提出離職、尚未填寫離職單時,便與主管或HR確認好,一定要雙方達成協議,將協議內容清楚載明於離職申請單上,才不會引發後續的爭議。
交接完成是離職者的義務
通常離職會有需交接、會辦的清單,建議是有書面的列表,由離職者跟點交者雙方留下交接日期級簽名為證明,對勞資雙方都是一種保護。通常除了職務上的交接,行政部分的交接例如:制浮、門禁卡、系統權限、公費、公用手機筆電等,也記得要留有交接繳回的清冊與簽收日期,以確保雙方權益。
索取服務證明是離職者的權益
不論是主動離職或是被動離職,雇主都應該提供服務證明給離職者,這後續求職都是會用到的文件,但筆者遇過很多求職者來報到,都說公司不願意開立,或是萬般拖延;其實提供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是雇主的義務,若是拒絕或拖延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的,建議大家保留一點彈性時間,可以在繳交離職申請時便與HR提到需要服務證明,若公司方面拒絕,才有時間與其從容協商;另外一份雇主應義務提供的文件是”勞健保轉出單”,但若公司拒絕,也可逕行自勞保局申請,比起服務證明來說,是有替代方案的。 提出辭呈後,大家都想瀟灑地離開,因為沒有一份工作是不辛苦的,而我們也確實在公司付出我們的時間與才能;該拿的,盡力爭取;該盡的義務,絕不推辭;該斷的,清清楚楚,這樣才能做到真正的好聚好散、揮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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