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支付境外AI服務費 應注意營業稅的問題

作者/張淵智

營業稅的制度,是屬於消費稅的性質,故若由「境外」引進貨物或勞務在台使用的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的規定,應由境內的貨物收貨人,或者是境內的勞務買受人,繳納營業稅;換句話說,舉凡具備統一編號的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甚至是個人,當購買境外勞務在台使用時,都有在台灣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

這種境外提供勞務而在台使用的,包含像是:跨境電商廣告費、境外訂房網服務費、境外雲端儲存服務費、境外平台會費、境外AI平台使用費、境外著作權之授權金、境外線上課程…等,均屬於這項範疇;是故,當境內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或個人,付費向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跨境電子勞務平台購買此類勞務時,都有在台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必要。只是,依據營業稅法第36條的規定,其處理程序有很大的差異。

 一、一般營業人

理論上,當適用5%或零稅的一般營業人,在支付境外AI平台服務費時,應自繳5%營業稅,並取得進項稅額;之後,若有銷售行為並產生銷項稅額時,即可扣抵;然而,這樣的程序,可能太過麻煩,為省略先繳、後抵、補差額(或退稅)的複雜程序,一般營業人免予繳納進口勞務的營業稅,僅需直接繳納已收取的銷項稅額,並在401申報書的第74欗填具進口勞務的金額,即可。 

二、免稅營業人

由於免稅營業人,在銷售免稅商品或服務時,無須向客戶多收5%的銷項稅額,因此,不會發生先自繳進口勞務的營業稅、後抵扣銷項稅額的狀況,故免稅營業人需特別留意,在購買境外AI平台勞務的次期,應申報自繳營業稅。 

三、兼營營業人

兼營免稅的營業人,則同時合併了一般營業人、免稅營業人的雙重特性,亦即銷售額呈現部份應稅、部份免稅的狀況;故當兼營的營業人,購買境外AI平台服務時,即需計算應稅、免稅的比例計算,應稅銷售額比例的進口勞務進項稅額,仍免予繳納,但免稅銷售額比例的進口勞務進項稅額,則需自繳。 

四、事務所、機關團體、個人

事務所的執行業務收入,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而機關團體、個人則非屬營利事業,無有向客戶多收5%銷項稅額的狀況,故若支付境外AI服務費的話,應申報自繳營業稅。 

五、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額,乃經由國稅局核定,且每季適用1%營業稅率,以405繳款書直接繳納,故當小規模營業人支付境外AI服務費時,仍須自繳進口勞務的營業稅,但在該進項稅額10%限度內,可抵每季核定繳納的營業稅。 善用境外AI平台工具,如:Chat GPT、Google Bard、Jasper、YouChat、Bing…等,可增加營運效率,減少經營支出,且已然是倍數化的必然趨勢;但支付境外AI服務費時,仍須留意稅務繳納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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