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通過核電廠延役新規 運轉年限可達60年

編譯/鄭智懷

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NRA)修訂核法規新修正案,允許國內核電廠進一步延長現行的60年運轉年限。該單位的目標是在徵求公眾意見並與電力公司交換意見後,於2023年向國會提交該修正案,完成相關立法修改程序。

根據日本2013年7月通過的核電廠安全規範,反應爐原則上可營運40年,並允許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次延役申請──上限為20年。其中特別要求在反應爐運轉35年之後,必須檢測壓力容器和圍阻體(containment)的完整性與強度。

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修訂後的法規則要求電力公司在核反應爐運轉時間達到30年時,此後每10年或更短的時間檢查一次反應爐的劣化程度與安全性。在獲得監管機構批准後,核反應爐將可延長10年的營運期。同時,電力公司還必須提交一份長期管理計畫,說明設施管理狀況及控制設備老化所採取的相關措施。經監管機關批准後,還將進行例行性檢查以確保計畫的落實狀況。

圖/123RF

而在新法規實施後,原先因2011年福島事故後制定的核電廠安全規範而停用的反應爐在獲得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審查後,將可重新啟動。而目前運轉時間已經達30年以上的核電廠將展開重新審查;不過監管機關不會要求公用事業再提交新數據。

日本經濟產業省資源與能源廳在2022年12月16日召開的「日本原子能工業論壇(JAIF)」指出,新法規與現制基本相似,不過允許額外的核反應爐延役時間。

資料來源:Japan Daily NewsWorld Nuclear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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