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購電動車抵換空污增量 創產、官、環境三贏局面

環保署日前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抵換來源項目包括汰舊換購電動車輛、港區船舶使用岸電、工廠和餐飲業裝設防制設備,及農業剩餘資材採用腐化菌,以「汰舊換購電動車輛」為例,透過政府媒合平台,協助開發單位出資,取得民眾換購電動車輛之空污減量效益,作為抵換額度,使業者出資出力、政府媒合,達到環境改善三贏局面。

未來換購電動車可抵換空汙增量。示意圖:123RF

環保署表示,許多國際大廠近期轉向對臺下單,且臺商持續回流擴充產能,加速國內產業園區開發,預期將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處理原則修正後,有助改善空氣品質,對開發案處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空品區,未來進行抵換時,其抵換量需以增量的1.2倍計算,使開發案營運後,不僅對當地空品區,無新增排放量影響,還促使空氣污染物的減量效益。

環保署說明,開發單位應於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向環保署提出「空氣污染物抵換量取得計畫」,通過審查後,執行抵換措施,確保規劃措施的實質可行性,並確定後續監督查核機制,若抵換來源係委託政府機關辦理者,則無須提出前述抵換量取得計畫,直接由政府機關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環保署解釋,為使各污染物間相互抵換方式及比例,更符合相同空污改善效益,依本土化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結果,修正其衍生性空氣污染物,與原生性空氣污染物抵換方式及比例,期許在追求經濟發展時,兼顧環境保護、加速空污防制策略推動,與解決開發單位增量抵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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