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替代役三階段服役期間 適用、須遵守的法規有哪些?
記者/孫敬 Archer Sun
研發替代役與義務役軍人除了當兵時間跟訓練內容不同,三階段服役期間的主管機關、適用法規、保險與責任也完全不一樣,建議研替開始服役前,先行了解服役期間有哪些法條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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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三階段適用法規一次看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替代役實施條列》第6之1條,以及研發替代役專案辦公室「FAQ查詢」公開資訊得知,研替自104年12月役期調整至1年6個月後,役男在擔任研替期間的三階段訓練,分別有第一階段「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時間約1星期至4星期),這個時期役男適用的法規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階段「分發至用人單位」(4個月再減去第一階段的服役時間,如果有提出兵役折抵的部分,會扣在這4個月裡面),要注意這邊雖然已經到用人單位/公司服務,但並非「勞動基準法」的管轄範疇,而是一般替代役的「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三階段「自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1年2個月);意旨役男已經結束前述第一、第二階段的役期,扣掉後剩下到退役,進到用人單位/公司的這段時間,因為此時役男已經和用人單位/公司有雇傭關係,所以依照的是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而不是第一階段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階段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至於許多人可能會忽略的保險部分,從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制度介紹」欄位下的「113年研發替代役制度概要簡報」公開簡報得知,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適用前述提到的《替代役實施條列》相關規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役政署。第三階段因有雇用關係,適用「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這裡的主責單位就是役男服務的用人單位/公司負責辦理。
總歸來說,許多人可能會有的迷思,包含研替是否為軍人身分,到用人單位/公司服務時,是否就直接代表是正式的聘雇員工,其實在三階段不同時期都有不同的規範。
若想得知更多研替資訊及職缺請上1111研發替代役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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